山東省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廉政法規

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四)

廉政法規 發布時間:2023-06-30 23:27:02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第四章 紀律檢查機關處分批準權限

第三十三條 在中央紀委全體會議期間,經中央紀委全體會議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可以作出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并待報請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由中央紀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在中央紀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紀委常委會可以先行作出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并待報請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由中央紀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紀委常委會批準下列處分事項:

(一)給予省部級以下(不含省部級)中管幹部以及未明确行政級别的單位中的中管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給予省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三)給予省級紀委常委(不含書記、副書記,下同)、監委委員黨紀處分;

(四)黨章和有關黨内法規規定的其他處分事項。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紀委辦公會議批準下列處分事項:

(一)給予不是中管幹部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直屬單位的黨員黨紀處分;

(二)給予不是中管幹部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派出機構的黨員黨紀處分;

(三)給予不是中管幹部且已離職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直屬單位和派駐、派出機構的黨員黨紀處分。

前款第三項所涉人員違紀行爲主要發生在其離職後,且與其離職前在前款所涉單位擔任的職務沒有關聯的,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在地方紀委全體會議期間,經地方紀委全體會議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可以作出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并待報請本級地方黨委常委會審議批準後,由地方紀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其中系設區的市級以下紀委委員的還須按照程序呈報上一級紀委常委會審查批準。

在地方紀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地方紀委常委會可以先行作出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後,由地方紀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第三十七條 地方紀委常委會批準下列處分事項:

(一)給予本級地方黨委讨論決定任免的黨員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給予未經本級地方黨委讨論決定任免、但屬于本級地方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黨紀處分;

(三)給予本級紀委委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四)給予下一級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五)給予下一級地方紀委書記、副書記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六)給予下一級地方紀委常委、監委委員黨紀處分;

(七)給予下一級地方紀委委員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八)給予本級紀委管理的紀委監委機關、直屬單位和派駐、派出機構的黨員黨紀處分;

(九)黨章和有關黨内法規規定的其他處分事項。

地區紀委和相當于地區紀委的其他紀律檢查機關,以及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紀委監委在被賦予社會管理權限的開發區、國家級新區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行使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批準給予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紀委委員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紀委常委、監委委員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基層紀委可以批準給予其審查的案件中的被審查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應當經同級黨委審議同意後,按照程序報有處分批準權的縣級以上紀委審查批準。

黨的街道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和縣級紀委監委在開發區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行使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基層黨委,其同級紀委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直接決定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并可以批準給予違紀黨員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未經黨組(黨委)會議、黨的工作機關部(廳、室)務會或者委員會會議讨論決定任免,但屬于黨組(黨委)、黨的工作機關管理的人員中的黨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可以由機關紀委審查批準。

第五章 處分批準權限和程序特殊情形

第四十條 違紀黨員系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爲主的單位的幹部,同時擔任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或者地方紀委委員職務的,由地方紀委依照本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并将黨紀處分決定抄告主管單位黨組(黨委)。其中,地方紀委立案審查的,應當通過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相應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主管單位内設紀檢組織征求主管單位黨組(黨委)意見後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四十一條 給予黨員組織關系轉入援派或者挂職單位,但不改變與原單位人事關系的違紀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一般應當按照所任原單位職務、職級等對應的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确定處分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違紀問題與援派或者挂職期間挂任職務有密切關聯的,必要時也可以按照該職務對應的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确定處分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但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按照所任原單位職務、職級等對應的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征求原單位意見。

給予上級黨委委托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下級黨委、紀委可以依照本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四十二條 給予組織關系轉出但尚未被接收的黨員黨紀處分,由其原所在黨組織依照本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該黨組織已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黨組織或者其上一級黨組織辦理。

給予沒有轉移組織關系的流動黨員和已停止黨籍的黨員黨紀處分,由其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依照本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四十三條 給予辭去公職等原因離開公職崗位或者退休的黨員幹部黨紀處分,一般按照其在職時的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确定處分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違紀問題發生在離開公職崗位後,且與所任原單位職務、職級等沒有關聯的,由其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依照本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離開公職崗位後又重新擔任公職的,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抄告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予以執行。

第四十四條 給予黨員組織關系轉入相應黨的街道工作委員會和所轄社區(村)黨組織并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黨紀處分,按照黨員組織隸屬關系,由黨的街道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審查批準,其中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還須報同級黨的街道工作委員會審議批準,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還須依照本規定呈報派出黨的街道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的地方紀委常委會審查批準。

前款規定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其違紀行爲主要發生在在職期間或者與在職期間的職務有密切關聯的,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相應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國有企業内設紀檢組織審查後認爲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可以按照其退休前的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确定處分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抄告相應黨的街道工作委員會、黨的街道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予以執行。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由黨的街道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條件,經其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讨論形成決議,報請黨的街道工作委員會審議同意後,作出恢複其黨員權利、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或者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并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其中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還須依照本規定呈報派出黨的街道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的地方紀委常委會審查批準。

給予黨員組織關系轉入相應鄉鎮(街道)黨委和所轄村(社區)黨組織并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黨紀處分,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給予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退役軍官中的黨員黨紀處分,一般可以根據其退役前的職級或者軍銜等級(适用于實行軍銜主導的軍官等級制度改革後的退役軍官,下同),由相應的地方紀委常委會審查批準,其中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還須報同級地方黨委常委會審議批準。

退役前系師職軍官(大校軍官以及相應職級文職幹部)、團職軍官(上校、中校軍官以及相應職級文職幹部)的,一般應當分别由省級紀委、設區的市級紀委負責履行處分審批程序;系營職以下軍官(少校以下軍官以及相應職級文職幹部)的,由縣級紀委負責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四十六條 給予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或者自主擇業方式安置且未被停發退役金的退役軍官中的黨員黨紀處分,由其組織關系所在地的縣級紀委常委會審查批準,其中拟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還須報同級地方黨委常委會審議批準。

給予以複員方式退役的退役軍官,以及采取以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退休或者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中的黨員黨紀處分,由其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依照本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的退役軍官、軍士的違紀行爲主要發生在服役期間或者與服役期間的職務有密切關聯,由軍隊紀律檢查機關審查的,軍隊紀律檢查機關可以依照其退役前的職務對應的處分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并作出黨紀處分決定,抄告退役軍官、軍士組織關系所在地縣級黨委、紀委予以執行。

前款規定中的違紀行爲由地方紀律檢查機關立案審查的,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第四十八條 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審查認爲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可以直接給予其批評教育或者按照程序延長一次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按照程序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由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向預備黨員所在黨組織提出書面建議,預備黨員所在黨組織無正當理由應當采納并交由預備黨員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讨論形成決議,呈報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批準後作出處理決定。

預備黨員組織關系隸屬于黨的工作委員會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所确定的權限,均系應當遵照的最低權限。

第五十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嚴重觸犯刑律,是指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履行處分審批程序,是指依照本規定确定的處分批準權限和程序,對處分事宜進行審議、報批并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有監督執紀權限,是指按照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的規定,對涉嫌違紀黨員有權行使監督執紀職責,有權對其違紀問題予以立案審查,有權對其提出黨紀處分建議或者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第五十四條 軍隊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由中央軍委根據本規定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紀委1983年7月6日印發的《關于處分違犯黨紀的黨員批準權限的具體規定》和1987年3月28日印發的《關于修改〈關于處分違犯黨紀的黨員批準權限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爲準。